給付醫療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482號
PCEV,114,板簡,1482,2025091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余忠仁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李秀珠
被 告 曲同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案由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