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小調字,114年度,1號
PCEV,114,板建小調,1,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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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胡美如
相 對 人 楊文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7樓房屋,
因屋內管線、前陽台及防水設施失修,導致原告居住之同號
6樓房屋天花板剝落、牆面潮濕、油漆脫落及房間漏水,為
此,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萬元,足見本件
不動產所在地及侵權行為地均為新北市三芝區,又原告陳報
被告住居所為臺北市北投區,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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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