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83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被 告 謝妤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9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21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被告之不
法侵權行為損壞,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新臺幣(下同)79
,984元(工資58,026元、零件21,958元),爰依侵權行為及
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並提出估價單、統一發票
、車輛損壞照片為證(本院卷第19、23、83至84頁)。被告
雖對肇責並不爭執,惟辯稱當時被告僅碰撞系爭車輛的後保
險桿,只碰撞一次且時速只有10公里,碰撞範圍不會那麼大
,原告請求之賠償費用太高等語。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之車損照片,其主張碰撞位置在後保險桿
(含下方飾條)及後行李箱蓋車牌右下方凹陷處(下稱後行
李箱蓋凹陷處,本院卷第83頁)。惟依被告所提供其於事故
現場拍攝之雙方車輛碰撞照片,被告所駕駛之車輛車頭僅有
與系爭車輛之後保險桿接觸,則系爭車輛後行李箱蓋凹陷處
是否為被告駕駛車輛碰撞所造成,即有疑問。再依原告所提
之車損照片,系爭車輛後保險桿較後行李箱蓋為突出,且後
行李箱蓋凹陷處面積甚小,則除非系爭車輛之後保險桿被撞
擊後完全凹陷、或被告所駕駛車輛車頭較高位置處有與系爭
車輛後行李箱蓋凹陷處面積相符之特別突出物,否則被告所
駕駛車輛撞擊系爭車輛之後保險桿,並不可能造成系爭車輛
後行李箱蓋凹陷處之損壞。而依被告所提供之事故現場照片
,系爭車輛之後保險桿並未完全凹陷,被告所駕駛之車輛車
頭較高位置處亦無與系爭車輛後行李箱蓋凹陷處面積相符之
特別突出物,則難認系爭車輛後行李箱蓋凹陷處為被告駕駛
車輛碰撞所造成,被告此部分之抗辯為有理由,原告僅能向
被告請求後保險桿維修之費用,而不得請求後行李箱蓋之維
修費用。
三、是依原告所提之估價單(本院卷第19頁),僅有:①後部保
險槓飾板塗抹頂部面漆和特效塗漆3,405元;②整個後保險槓
拆卸/安裝3,405元;③整個後保險槓分解/組裝,更換損壞的
零件1,830元;④後保桿維修3,000元;⑤飾條後保中7,762元
;⑥飾板後保下6,976元,總計26,378元(含零件14,738元、
工資11,640元)等部分之維修費用,可明確看出與後行李箱
蓋之維修無涉,是原告僅能請求此部分之費用。
四、而系爭車輛係於108年4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為租賃
小客車,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11年12月29日受損
時,已使用3年9月,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
顯非必要,自應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另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757元(詳
如附表之計算式)。是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
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1,757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
工資費用11,640元,共計為13,397元(計算式:1,757+11,6
40=13,397);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4,738×0.438=6,4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738-6,455=8,283
第2年折舊值 8,283×0.438=3,6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283-3,628=4,655
第3年折舊值 4,655×0.438=2,03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655-2,039=2,616
第4年折舊值 2,616×0.438×(9/12)=85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616-859=1,757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