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210號
原 告 曾孝友
訴訟代理人 陳彥銘
被 告 ADORNA MARVIN CABACCAN(中文姓名:馬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
被告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則依據前述法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