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044號
原 告 劉勇達
被 告 陳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
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8日寄存於原告住
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經10日
即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