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763號
PCEV,114,板小,2763,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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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763號
原 告 彭梓晴
被 告 張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查被告於起訴時之戶
籍地在彰化縣彰化市,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
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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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