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454號
PCEV,114,板小,2454,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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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王惠銘
被 告 美視麗光學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種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86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4月3
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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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視麗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