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2297號
PCEV,114,板小,2297,20250916,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297號
原 告 李安修
被 告 賴成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如附表「補充判決」欄所示。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14年9月5日所為判決,漏未就訴訟費用為負擔之諭知,自應為補充判決,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附表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
原判決主文 補充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