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17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品臻
被 告 陳明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103元,及其中新臺幣8,212元自民
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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