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陳品臻
李秀花
被 告 陳湛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49元,及其中新臺幣4,152元自民國1
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9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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