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892號
PCEV,114,板小,1892,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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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黃禾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4
日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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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