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黃禾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4
日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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