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8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鄭雅娥
被 告 林政翰
林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32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
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