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704號
PCEV,114,板小,1704,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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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704號
上 訴 人 張子立(原名:張嘉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怡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250元,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未具繳
納裁判費,且僅略稱其目前使用之帳戶未有原告匯款之事實
,請法院查明匯款真偽等語,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
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聲明,又本院為免程序延宕,爰暫以第一審判決判命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計算上訴人上訴利益為5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並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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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