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4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汪偉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天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