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536號
PCEV,114,板小,153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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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5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劉方
永達
被 告 陳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
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電子發票證明聯、
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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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