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1264號
PCEV,114,板小,1264,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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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健成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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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