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王騰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陳海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
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及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及第三人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
0地號土地,因共有人即被繼承人陳海繼承情況不明,致共
有人間無法分割上開二筆土地,爰請求鈞院同意聲請人申調
共有人陳海之繼承人相關資料暨協調分割上開二筆土地,爰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提出土城區沛陂段358、358-1
地號土地及同段570建號建物最新第一類謄本全部、共有人
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海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及
訴訟標的價額釋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12日通
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證明,該通知於同年月18
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通知函、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的調解標的內容
、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均屬不明,堪認本件不能調解,爰依
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