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事聲字,114年度,21號
PCEV,114,板事聲,21,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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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和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霖

相 對 人 張軒瑋士宸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
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裁定,
以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聲明異議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之
聲請,該裁定於114年6月11日送達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聲
明異議人於114年6月19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
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本院應依
前揭規定,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開裁定,審酌聲明異
人之異議究有無理由。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固依補正通知向戶政機關申領相
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然戶政機關因異議人未提供相對人之
身分證字號而拒絕提供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資料,異議人已窮
盡一切手段查找相對人身分證字號而難以取得,且已向本院
陳報上情,本院仍做成駁回聲明異議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之
聲請,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原裁定廢棄,另為適法之處理
等語。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
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相對人張軒瑋士宸實業社、地址新北
市○○區○○路00號3樓,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5月26日通
聲明異議人於收受補正通知書後10內補正「債務人張軒瑋
(住○○市○○區○○路00號3樓)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該補正通知書業於114年5月28日送達原告,而異議
人逾期未補正,本院司法事務官即以聲明異議人未據載明相
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為由駁
聲明異議人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有本院通知書
、駁回裁定附卷可憑,固非無據,惟本件聲明異議人已敘明
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揆諸上開規定,自符合支付命令之法
定應記載事項。至支付命令之裁定是否對具備當事人能力之
人送達,為支付命令是否已合法生效,尚難僅以聲明異議人
未補正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為由,遽為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甚且,聲明異議人收受補正通知書後業於114年6月2日具
狀請求本院命其補正相對人之商業登記文件,以利查明相對
人之年籍資料,並進而調得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有民事陳報
狀在卷可參,堪認聲明異議人已陳明查證相對人戶籍謄本之
方法,原處分未就此部分予異議人補正查明之機會,逕以異
議人逾限未補正為由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妥適。是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6月5日以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
,容有未洽。聲明異議意旨摘原處分不當,為有理由,爰廢
棄原裁定,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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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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