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912號
PCEV,111,板簡,2912,202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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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利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
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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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