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聲字,114年度,20號
PCEM,114,板秩聲,20,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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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聲字第20號
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阮氏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移送
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民國114年7月2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43867234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14年7月22日22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查獲聲明異議人即受
處分人阮氏幼(下稱異議人)及吳尚樺詹士緯阮芳翠
4人,以新臺幣(下同)1,300元金額為代價進行性交易,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以114年7月22日新北
警板刑字第1143867234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各裁處1,
500元罰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時詹士緯正在包廂內按摩遇到警方臨
檢,他一時緊張所以說錯話,警察一開始問說這裡有沒有做
色情0.3、0.5,他回答之前來的時候有,這次沒有,我當時
是在外面幫詹士緯泡咖啡,手上還有幫客人熱敷的熱毛巾,
之後走到門口,警察就叫我們到外面客廳等,然後就被警察
帶回派出所,以上所述均為事實,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撤
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定
有明文。查原處分機關處分書於114年8月12日送達異議人,
異議人嗣於同年月15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在卷可參
,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四、按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款本文定有明文。異議人於上開時、地,以1
,300元之代價,與男客詹士緯從事性交易之事實,業據男客
詹士緯於警詢時陳述:異議人當日有為伊提供性交易的服務
;從事的消費方案為1,300元、40分鐘、0.3的半套服務;原
先在按摩背面,伊提出要半套打手槍服務,異議人說好後就
將伊轉正面開始利用手幫伊打手槍,但沒有射精等語,衡諸
該客人與異議人並無怨隙,應無設詞誣陷異議人之動機,況
該客人亦將同因本件性交易行為遭警方裁罰,難認該客人有
何虛偽陳述之必要,其證詞應非虛構,誠屬可採,異議人前
揭所辯,尚不足為採,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從事性交易之
行為,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款之規定,處異議人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
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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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