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14年度,287號
TPAA,114,上,287,20250918,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4年度上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王軍二

王成章
王文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代 表 人 周至剛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 律師
參 加 人 蔡國雄
潘阿玉(即潘阿玉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事實概要:
  訴外人○○○於民國56年間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已 於80年4月10日廢止)規定,申請設定坐落○○市○○區○○段000 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耕作權,經被上訴人核定並為設 定登記(下稱系爭耕作權),耕作權存續期間自56年8月21 日至66年8月20日止。○○○死亡後,由其繼承人即參加人蔡國 雄與蔡潘阿玉(分別為○○○之養子、配偶,蔡潘阿玉嗣去夫 姓,以下合稱參加人,分稱則以姓名稱之)繼承取得上開系 爭耕作權,並於105年12月13日辦妥耕作權繼承登記。上訴 人於109年9月2日委由○○法律事務所提出函文(下稱系爭函 文)向被上訴人表示,系爭土地自36年起即由上訴人先祖及 輾轉由上訴人繼續使用迄今,○○○及其繼承人自始無開墾或 耕作系爭土地之事實,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84 年3月22日修正前原稱: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簡稱 原保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條規定,撤銷准予設定系爭耕作權予○○○之行政處分,並 訴請法院塗銷新北市○○地政事務所於56年間對○○○、及塗銷1 05年間對參加人之耕作權登記。繼以被上訴人自收受之日起



逾2個月未為回復,依訴願法第2條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 受理,續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原審以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裁定(下稱前審裁定)駁回,上訴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11 年度抗字第306號裁定廢棄前審裁定,發回原審更為裁判。 上訴人於原審更審中變更聲明:「⒈訴願決定撤銷;⒉被上訴 人應依職權撤銷准予○○○就系爭土地於56年設定耕作權之行 政處分;應依職權撤銷准予參加人就系爭土地於105年設定 耕作權之行政處分;⒊被上訴人應訴請法院塗銷新北市○○地 政事務所於56年以○○○為耕作權人所為之耕作權設定登記; 塗銷105年(字號:新登字第000000號)以參加人為耕作權 人所為之耕作權設定登記。」經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及參加人於原審之答辯,暨原判 決理由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 
三、本院按:
 ㈠原保地管理辦法第15條:「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 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 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 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及第16條:「原 住民違反前條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 住民保留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已為耕作權、地 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二、租用或無償 使用者,終止其契約。」等規定,係主管機關處理原住民取 得原保地管理辦法第15條所定耕作權等權利後,發生違法轉 讓或轉租情事之規定,核與原住民取得相關權利後是否無力 自任耕作、遷徙無涉,第三人亦無據此請求主管機關訴請法 院塗銷之權利。
 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係規定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行政處分 ,如有違法情事,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於符合一定條 件下,將其全部或一部撤銷之職權行使,並未賦予人民得請 求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經查,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有關○○○於56年間申請設定系爭土地耕作 權獲准登記,耕作權存續期間自56年8月21日至66年8月20日 止,及其後由○○○之繼承人即參加人繼承取得系爭耕作權, 並於105年12月13日辦妥耕作權繼承登記;上訴人則於109年 9月2日以系爭函文向被上訴人表示,依原保地管理辦法取得 耕作權者,須在該辦法施行前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 為要件,系爭土地自36年起即由上訴人先祖開墾建屋設籍, 輾轉由上訴人繼續使用迄今,惟○○○及參加人自始無開墾或 耕作系爭土地之事實,違反原保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不應 准其耕作權設定之申請,請求被上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規定,撤銷准予設定系爭耕作權予○○○之行政處分,並訴 請法院塗銷新北市○○地政事務所於56年間對○○○、及塗銷105 年間對參加人之耕作權登記;上訴人繼以被上訴人對其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之申請未為回應為由,逕依訴願法 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等情,為原判決確定之事實,核與 卷內證據並無不合。雖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過程中曾論及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惟因上訴人自始皆以行政程序 法第117條提出申請及進行後續之訴願,其未以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規定為請求依據,此部分亦未經訴願,原審對此乃 於行言詞辯論時向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闡明本件之請求依據, 經其明確表示聲明第1、2項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聲 明第3項是依據原保地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為請求,並變更 訴之聲明如前所述,其陳述或主張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 形等情,有原審言詞辯論筆錄可憑(原審卷二第119、120頁) 。是原判決論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 行政機關作成撤銷行政處分之請求權,上訴人聲明第1、2項 之訴,即均無據;○○○、參加人就系爭土地之耕作權既未經 撤銷,則上訴人第3項聲明訴請塗銷耕作權登記部分,自亦 無據;原審因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依前揭有關行政程序 法第117條及原保地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及說明,並無違 誤。又上訴人業經原審探究闡明真意後表明係本於行政程序 法第117條為其聲明第1、2項之請求依據,則原判決有關行 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論述,即屬贅論。是上訴意旨主張原審 有未說明不採上訴人提出之門牌設置等資料以查明系爭土地 之實際使用情形之判決理由不備違法,且未從經濟目的、經 驗法則等各方情形判斷探究上訴人於109年9月2日向被上訴 人提出系爭函文之原因事實,是否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之意思?倘係申請程序重開,亦在法 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云云,指摘原判決有未盡闡明義務,並無 可取。
 ㈢107年6月28日修正之原保地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原住 民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之原住民保留 地,因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 繼續使用者,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 意見,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之。(第2項)前項耕作 權、地上權之登記,應訴請法院塗銷。但於存續期間屆滿後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嗣因考量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權或無償使用 權後,倘有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 不能繼續使用,得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或於契約屆滿後收



回土地,自毋庸訂定收回之規定;及隨時代變遷,設定耕作 權、地上權之原住民或因年邁體衰或戶內人力不足,有委託 代耕、參加共同經營或雇工耕作之情形,或因交通條件改變 ,縱已遷徙他地仍得往返原住民保留地,或有假日農夫、兼 職農夫者,故因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而收回土地,業 不符實務需求,乃刪除相關規定,而於108年7月3日修正為 :「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 住民,因死亡無繼承人,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 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塗銷登記。」遞於11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為現行條文:「原 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 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一、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因死亡無繼承人。二 、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之繼承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存續期間屆滿。」 準此, 可知以上亦屬主管機關收回耕作權及據以辦理塗銷登記之規 定,此與原住民是否符合申請取得耕作權或得否繼承取得耕 作權,分屬二事,要件各有不同,第三人亦無據上開規定請 求主管機關訴請法院塗銷之權利;且無力自任耕作、遷徙, 已非現行原保地管理辦法第19條所定收回及塗銷之原因。從 而,上訴意旨主張上訴人始為系爭土地之實際使用人,至於 ○○○與其繼承人並未實際使用系爭土地,具有107年6月28日 修正發布之原保地管理辦法第19條所定「無力自任耕作、遷 徙」應收回系爭耕作權並辦理囑託塗登記等情事,原審未依 職權調查系爭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且未探究有無收回系爭土 地並塗銷登記事由之違法云云,無非依其主觀之見解,復執 陳詞,指摘原判決違法,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