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829號
TPSV,114,台聲,829,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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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李尚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玉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
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如經法院駁回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8036號排除侵害等之強制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75號裁定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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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