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821號
TPSV,114,台聲,821,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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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王建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建南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前段係規定,第三審律師之
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故須律師受委任為第三審訴訟代
理人,並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曾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始
得將其酬金,於必要範圍內,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本件聲
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事件,雖委任黃柏嘉
師、王秉信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各該律師於本院裁定駁回
相對人之上訴前,並未代聲請人提出書狀為答辯等訴訟行為
,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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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