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楊文葉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敦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
狀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80號、114年度台上字第69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