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葉達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莊區新莊國民小學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裁
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