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蔡永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裁
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 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 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 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核其書狀之內容,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 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