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678號
TPSV,114,台聲,678,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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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葉慶華
代 理 人 陳樹村律師
林威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郁喬等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確定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99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9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
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對之聲
請再審,係以:相對人高雄市路竹區農會(下稱路竹農會)聲
請拍賣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88號裁定(下
稱188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一、二所示10筆土地,就其
中附表一標號3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執行法院核定之最低
拍賣價格高出鑑定價格10倍之巨,與其餘9筆土地均與鑑定價
格相當者不同,已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濫用裁量之
違法,原確定裁定遽謂此屬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而為伊
不利之認定,違反強制執行法第80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42點第5款之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
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
或與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
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不
當之情形在內。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
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原確定裁定以:執行法院核定不動產之
價額,應如何認為相當,屬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
人可任意指摘。法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僅在限制投標人最低
出價,就願出最高價則不受限制,如拍賣物果值高價,得經競
價而合理賣出,無損債權人或債務人權益。路竹農會聲請拍賣
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公告應買時以系爭土地記載金額有誤聲
請更正,執行法院乃重新核定拍賣價額並通知聲請人,此為執
行法院職權裁量範圍,聲請人對此亦無意見,其後依更正後拍
賣價格減價拍賣,其中附表一土地由相對人蘇郁喬拍定,附表
二所示土地無人應買,188號裁定以執行程序並無瑕疵為由,
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因而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經核
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聲請論旨,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上
開再審事由,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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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