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邱祥桂即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祥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邱祥桂(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28年12月11日生,住台北市○○○路○段125號3樓)為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邱祥桂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邱祥桂為該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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