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周永昌與黃春梅間聲請假扣押提起抗告而聲請限期起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4年度,601號
TPSV,114,台抗,601,202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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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601號
抗 告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4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全字第6號),提起抗告,
而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聲請限期起訴部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法院為准許債權人假扣押聲請之裁定,而債務人於抗告程 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者,應由該為假扣押裁定之法院管轄。二、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4年度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 ,並主張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請求未合法繫屬,依民事訴訟 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記 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應由准許假扣押裁定之原法院 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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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