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4年度,1556號
TPSV,114,台上,1556,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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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侯清河
張旺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上訴 人 石碼宮
法定代理人 侯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
13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 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 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 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 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 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侯清河張旺順依序為 被上訴人第6屆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其任期於民國109年2 月19日屆滿,當時尚無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而無法召開信徒 大會改選第7屆管理及監查委員之情事,然侯清河拒不召開



信徒大會,訴外人侯明宗等41名信徒遂連署於同年5月22日 向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陳情請求限期召開信徒大會,經該府 函請朴子市公所轉知被上訴人於同年6月21日前辦理改選事 宜。侯清河訂於同年7月18日、8月15日、10月3日、11月8日 召開信徒大會,均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未成會,嘉義縣政府乃 以109年11月27日函通知侯明宗得向該府備查後召開信徒大 會,侯明宗嗣於110年1月10日召開信徒大會(下稱系爭大會 ),改選第7屆管理、監查委員,合於連署人得逕行推選召 集人之情形。縱侯明宗於109年5月22日陳情時,未以掛號郵 件通知侯清河召開,至多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僅得請求法 院撤銷決議,非可謂侯明宗無召集權。從而,上訴人請求確 認系爭大會討論事項「提案一」及「十一、選舉」之選舉結 果決議不成立,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 辯論或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 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揭 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於本院指摘主管 機關不曾將通知開會公文副知連署之信徒代表,不符內政部 103年8月28日台內民字第1031100098號函釋說明㈡前提要件 部分,核屬新攻防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 本院不得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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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