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4年度,1527號
TPSV,114,台上,1527,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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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簡舉陽
簡福進
簡士清
簡津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被 上訴 人 施俊安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
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421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 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 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 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及本其裁量權定分割方法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10筆土 地均為兩造與原審其餘上訴人共有,使用分區均為○○○○○地 區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無因法令或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 限制,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不能協議分割,被上訴人訴請 合併分割,於法有據。審酌土地之現有使用狀況、對外通行 問題、位置、共有人分割利益、多數共有人之意願等一切情 狀,認以原判決附圖方案甲為分割,符合土地分割後之經濟 效益及共有人全體利益。上訴人雖主張以方案二為分割,然 該方案有拆除64號房屋之可能,且將細分土地,影響土地整 體價值,不利全體共有人。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 第1項、第824條第5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10筆土地為 有理由,且依方案甲分割為公平適當等情,指摘為不當,並 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調查證據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 情裁量,若認事實明瞭,自可即行裁判,毋庸再為調查。原 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 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列 ,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原判決附表二895地號土地所有權 人簡克昌簡群益應有部分各記載「100000分之4663」,應 係「100000分之8334」之誤(見原審限閱卷230至231頁), 宜由原審裁定更正。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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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