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4年度,1502號
TPSV,114,台上,1502,20250924,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
上 訴 人 郭新華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 上訴 人 沈燈源
素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上更一字
第1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 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 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 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合兩造不爭執事項 及所陳,證人李○政之證言,輔仁大學門口之監視器及訴外 人陳○辰林○雄之行車紀錄器、東森新聞報導之勘驗結果,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 之鑑定意見等件,相互以察,堪認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7 日下午6時19分駕駛自用小貨車,從新北市○○區○○路00之4號 修車廠倒車駛入往新北大道方向時,未顯示方向燈、注意前 後左右有無車輛及禮讓同向訴外人沈○靖騎乘之機車先行, 致沈○靖閃避不及,撞及該貨車,摔落至對向車道,遭林○雄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碾壓,上訴人對於該事故之發生有過失, 其過失行為與沈○靖死亡之結果具因果關係,沈○靖無肇事因 素。被上訴人沈燈源、江素麗沈○靖之父、母,沈燈源為 此支出喪葬費。審酌被上訴人年齡、職業、家庭狀況、經濟 能力、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退休後生活所需,及上訴人 之學歷、工作、收入、不法侵害行為等一切情狀,沈燈源、 江素麗年滿65歲後之餘命,得分別請求之扶養費、精神慰撫 金,扣除其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沈燈源、江素麗 依序尚得請求新臺幣(下同)168萬2,703元、120萬2,946元 。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如數給 付各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 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違 反證據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至其所指原判決違背法令,具有應許可上訴 之原則上重要性云云,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 難認屬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依 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