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
上 訴 人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奕奇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蘇淯琳律師
陳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
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1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 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 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 開法條規定不合 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 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 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所有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排油煙管所生之煙氣、熱氣、臭氣(下稱煙氣等 ),侵入被上訴人所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非屬輕微,被 上訴人無容忍義務。系爭房屋之污水、雨水原可規劃排水系 統排放,惟上訴人挖設A、B溝將該雨水、污水匯集,利用系 爭土地上之主溝渠排放,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則被上訴人 行使權利以維護自身權益,未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 上訴人裝設之A、B監視器均朝系爭土地之法定空地拍攝,侵 害被上訴人之隱私,另系爭房屋增建鐵皮無權占用系爭土地 。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793條、第777條 、第800條之1及第1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鐵皮返還占用 土地、封閉排油煙管排氣孔、煙氣等不得排放至系爭土地, 且不得透過A、B溝、集雨管,將污水、雨水侵入系爭土地並 封閉該水溝,及將A監視器轉向、B監視器拆除,為有理由等 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 誤,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