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220號
TPSM,114,台聲,220,20250924,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20號
聲 明 人 黃楷杰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第
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79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楷杰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具「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主辦)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