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再 抗告 人 侯清雄
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4年8月14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86號),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侯清雄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