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18號
聲 明 人 劉文明
上列聲明人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8月2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496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文明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4年6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