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213號
TPSM,114,台聲,213,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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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13號
聲 明 人 柯仲飛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98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柯仲飛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59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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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