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10號
聲 明 人 林諺君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5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林諺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復提出書狀否認其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