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05號
聲 明 人 陳詩彤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7月23日駁回其抗告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
,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詩彤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