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948號
抗 告 人 鄧彥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
字第13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鄧彥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其猶提起抗告,應予駁回。又抗告人請求就其所犯符合數罪併罰之罪,重新合併寬定應執行之刑,於本件程序無從審酌,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