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4年度,619號
TPDV,94,司,619,200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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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代萍
相 對 人 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業 經台北市政府廢止其公司登記,並廢止法定代理人周荃之董 事及董事長登記,是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 相對人應進行清算,因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最大 股東,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 地位聲請指定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超群為相 對人之清算人。
二、按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 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 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 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94年6月8日經 台北市政府廢止其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規定應進行清算,然該公司於廢止登記時之董事尚有范志瑩 、鄭又平、陳永松、徐元春黃靜琳汪攘夷等人,徵諸上 開規定,自應以上述董事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本件 聲請人並未具體指出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董事有何不能擔任清 算人之情形,僅泛稱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係相對人最大股 東、故聲請指定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超群擔 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云云,顯然與上開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 人之規定不合,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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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