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939號
抗 告 人 張煜熙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8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9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張煜熙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