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4年度,585號
TPDV,94,司,585,200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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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相 對 人 統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榮和(已歿)
臨時管理人 洪田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統赫工程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洪田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統赫工程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統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統赫公 司)滯欠87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台幣(下同) 116,370元,並已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因統赫公司代表人魏 榮和業於民國93年11月8日死亡,經調閱其公司最近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無其他董事及經理人,並未辦理負 責人變更登記,致該等滯欠稅款之移送執行案件無法繼續執 行程序,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
二、按董事長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08 條第4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經查,聲請人所述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統赫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欠稅總歸戶查 詢情形表、魏榮和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統赫公司股東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表、統赫公司章程可參,堪信為真實,自有選 任統赫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次查,相對人統赫公司除 董事魏榮和外,另有股東黃正乾黃蔡春枝李靜芳、洪田 進4人,4人所持股份均100,000股,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在卷可查;而董事魏榮和已經死亡,本院審酌股東洪田進 為62年8月7日生,現年32歲,正值青年,應有能力處理統赫 公司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本院認以之為該公司臨時管理人 ,較為適宜。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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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