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4736號
TPSM,114,台上,4736,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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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736號
上 訴 人 王于瑞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114年7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62號,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30、11352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于瑞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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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