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
上 訴 人 連振為
侯美麗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
字第423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00
、38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連振為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甲、乙、丙部分);並認定上訴人侯美麗有如其犯罪事實欄三(即附表丙部分)所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另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部分,均未據上訴而確定),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連振為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9罪刑(單獨6罪,共同3罪)、販賣第二級毒品1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追徵之判決,駁回連振為在第二審之上訴;撤銷第一審侯美麗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2罪刑,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二、連振為上訴意旨略以:伊否認販賣毒品予呂文智、巫玟澄與 姚硬華,其中巫玟澄與伊並非熟識,其前來係為找尋他人而 非購毒,另姚硬華曾偷伊毒品施用,且與伊有毒品與金錢借 貸糾紛,關係惡劣,之前伊因怕被關且伯母侯美麗身體不好 ,因而先承認以交保出來打官司云云。侯美麗上訴意旨則略 以:伊否認販賣毒品予呂文智,先前呂文智因金錢借貸而與 伊交惡,並曾到家中恐嚇,伊姪子連振為亦在外放話要斷呂 文智手腳,故並無販毒給呂文智之可能,然因伊年事已高, 身體狀況不佳,為免遭收押始承認此部分犯行云云。三、惟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證明力之判斷,均屬事實審法院於 法定範圍內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 法則及論理法則,復已敘明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即不得任 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㈠原判決認定連振為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侯美 麗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已分別說明係依憑連振為 供承巫玟澄、呂文智、姚硬華向其購買毒品,其因腳不方便 ,請侯美麗代為拿取海洛因給呂文智等語,侯美麗供承其係 幫連振為拿取毒品給呂文智並收受款項等語,兩人均為不利 於己之供述,並參諸證人巫玟澄、呂文智、姚硬華所為關於 案情之證述,佐以卷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 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11年4月12日草療鑑
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交易之蒐證照片、原審勘驗筆錄 、畫面擷取照片及扣案之海洛因、磅秤、分裝袋等證據資料 ;對於連振為、侯美麗嗣後翻異之相關辯解何以係卸責之詞 ,巫玟澄、呂文智、姚硬華於第一審所為證述何以係迴護之 詞,而均不足採,亦皆剖析卷證指駁說明綦詳,並就連振為 、侯美麗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營利之不法意圖,其2人所為 如何該當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論述 說明,並未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 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違反證據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 情形。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有販賣毒品,經 核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評 價,再為事實上之爭執,均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㈡連振為、侯美麗上訴意旨所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 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等上訴皆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併予駁回。
貳、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 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 段規定甚明。連振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 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並於其所提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勾 選對於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惟依其提出「刑事上訴理由 狀」所載,僅就原判決關於連振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部分,說明其不服之理由;對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並未敘 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 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對此部分之上訴亦非合法,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