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048號
上 訴 人 AD000-A113361B(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9號,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924、4086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至於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 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AD000-A113361B(真實姓 名詳卷)犯其附表(下稱附表)1編號1所示對於未滿14歲之 女子為性交共33罪刑、編號2所示拍攝少年性影像3罪之科刑 ,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諭知沒收之部分判決, 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關於附表1編號1各罪、上訴人關於附表 1編號2科刑部分之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其他被訴與未滿14歲 女子性交部分,經原審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 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告確定)。已詳敘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 依據及如何審酌量刑之理由。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之判斷,均屬事實 審法院職權範圍。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並不限於直 接證據,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事實審法院倘綜合各種間接 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推理形成心證,據以為事實判斷, 即不得任意指摘其違法。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供述本身 外,與待證事實具相當關聯性,足以使犯罪事實真實性達到 一定程度之證據,並非必須獨立證明犯罪構成要件全部事實 ,若能佐證供述人陳述之犯罪事實非屬虛構,保障其陳述之 真實性,即為已足。原判決已說明係綜合上訴人部分不利於 己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A女(代號AD000-A113361,真實姓 名詳卷)所陳遭上訴人為性交之經過,佐以證人即A女母親 (姓名詳卷,下稱A母)就上訴人與A女見面情形之證言,卷
內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性影像照片、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 斷書、A母就醫紀錄及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112學年度學生學 年假期暨行事曆等證據資料,相互印證並斟酌取捨後,認定 如第一審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一、㈠所載上訴人對未滿1 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行為。另就上訴人主張僅為3次性交行為 之辯詞,亦逐一說明A女關於上訴人行為頻率之前後供述差 異,並參酌A母之健保就醫紀錄及前揭學校行事曆,扣除寒 假期間(民國113年1月20日至2月15日)及113年2月16日當 週僅有1日不予列入後,按每週一次計(共32週),加計113 年6月3日(A女警詢所稱之「週一」),認定上訴人對A女為 性交共33次,及何以不採信上訴人否認其他被訴犯行等辯詞 之理由。所為論斷,均有卷內證據為憑,並非僅憑A女單一 供述即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亦無違反無罪推定、嚴格證明 原則,或適用補強、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不當之違誤,乃 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自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四、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具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 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犯罪之情狀是 否顯可憫恕,而得適用前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係事實審法 院之職權,除其裁量權之行使,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外,不得 以原判決未適用上開規定減刑,即指為違背法令。原判決已 說明上訴人本件犯行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綜觀其犯罪危 害與行為人情狀,亦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憫 恕之情形,而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尚無 濫用裁量權,而有違背比例、罪刑相當等原則之情形,自屬 原審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不得指摘為違法。五、上訴意旨仍謂:A女前後證言不一,應有性影像照片補強其 供述,始得認定上訴人對A女有性交行為;復稱其前無犯罪 紀錄,且有和解意願,並與A女感情深厚,僅因一時失慮, 未善盡教育A女之義務,而犯附表1編號2所示之罪(法定刑 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情堪憫恕,應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核係重複原審已明確駁斥之陳詞,對於 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量刑之職權行使,僅憑個人主張任 意指摘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 不符。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