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3776號
TPSM,114,台上,3776,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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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776號
上 訴 人 樂正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114年3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71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1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以上訴人樂正文經第一審論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刑後,明示僅就 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 第一審關於有罪之量刑之判決,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已詳 敘其刑罰裁量之理由。
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上級審救濟之方法,基於尊重當事人 設定上訴與攻防之範圍,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 定,已容許上訴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 。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而對於犯罪事 實、罪名表示不予爭執者,上訴審對於當事人未請求上級審 救濟之犯罪事實部分,未贅為審理調查,本無違法可指。原 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於原審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 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關於犯罪事實、證據、 論罪及沒收部分,均不在上訴範圍(見原審卷第114至115頁 )。則原判決僅針對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救濟關於量 刑之事項,說明論斷所憑,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 訴,於法律審始對於未經原審審查之事項,重為爭辯,泛言 指摘原判決就其所犯部分,並未審究其所承攬之工程並非廢 棄物之業務云云,容有調查未盡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云云 ,並非依據卷內資料,指摘原判決所為量刑有何不適用法則 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且不在原審之審判範圍,自不符合第三



審上訴之法律上程式。本件上訴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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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