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3582號
TPSM,114,台上,3582,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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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郭昭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紫綺


徐伯維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69
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99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劉紫綺徐伯維有其事實 欄二所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因而論處被告2 人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量處劉紫綺有期徒刑(下 略)1年6月、徐伯維1年10月,並為相關沒收(銷燬)之諭 知。被告2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提起上訴(事實欄一所 示,劉紫綺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其撤回第二審上訴), 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此部分之量刑結果,依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分別改量處劉紫綺1年,徐伯維10月, 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 78條定有明文。又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有二 種以上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刑法第66條及第71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被告2人犯共同販賣第三 級毒品未遂罪(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所定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劉紫綺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免其刑事由,被告2人均有 同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依前開規定遞減 其刑後,劉紫綺之最低處斷刑為7月(7年÷3÷2÷2),徐伯維 則為1年9月(7年÷2÷2)。原判決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量減輕被告2人之刑,依上開規定遞減後,劉紫綺之最低處 斷刑為3月又15日(7月÷2),徐伯維則為10月又15日(1年9



月÷2),依上開規定,原判決應量處劉紫綺7月以下有期徒 刑,徐伯維10月又15日以上有期徒刑,惟原判決量處劉紫綺 1年,徐伯維10月,或逾法定處斷刑範圍,或較法定處斷刑 為低,均已違背法令。
 ㈡刑法第59條關於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情狀顯可憫 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度 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上述所稱之最低度刑,於最 低法定本刑遇有依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而減輕其刑時,係指減 輕後之最低度處斷刑而言。原判決以劉紫綺本案為警查獲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次數僅1次,對象1人,交易金額新臺幣40 00元,與大量銷售毒品營利之大、中盤毒販有別。徐伯維係 受劉紫綺請託代為張貼欲出售含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消息 ,並出面與佯裝顧客之警員交易,審酌被告2人本案行為惡 性、犯罪情節、所生危害與不法程度,認為縱被告2人科以 遞減其刑後之最低度刑,均仍屬過重,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 定酌減其刑(見原判決第3頁)。若果無訛,則如前所述, 劉紫綺經依未遂犯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 規定遞減輕其刑後,所得量處之最低處斷刑為7月,原判決 量處其1年,有何刑法第59條所規定,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度 刑均仍屬過重之情形?徐伯維依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徐伯維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晚間,於通訊軟體「Twitter 」中以「桃園f弟」為暱稱,在「Twitter」向不特定人發送 「…,要什麼有什麼」之兜售毒品訊息,經執行網路巡邏勤 務之員警佯裝為毒品買家,透過「Twitter」與徐伯維聯繫 ,劉紫綺得知後,即另行起意,請徐伯維藉此機會,替其出 售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橘色愛馬仕包裝咖 啡包,被告2人因此為警查獲等情(見第一審判決第2至3頁 ),則徐伯維本有以網路向不特定人發送兜售毒品訊息而為 警查獲,與原判決所認定,徐伯維係受劉紫綺請託始代為張 貼欲出售含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消息等情不盡相同,是以 原判決據以認定徐伯維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事由,與據 為量刑基礎之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是否相同,並非無疑 ,顯有理由矛盾、不備之違誤。
三、以上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且被告2人亦上訴聲明不服,而原判決前揭違誤,已影 響於量刑事實之認定,本院無從據以為法律適用,復影響當 事人之科刑辯論權,為維護被告2人之審級利益,應認原判 決有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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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