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4年度,6號
IPCA,114,行專訴,6,2025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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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4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民國114年8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南韓商愛思開邁克沃股份有限公司
SK MICROWORKS CO., LTD.
代 表 人 李永善
原 告 美商邁克沃美國公司
(MICROWORKS AMERICA,INC.)
代 表 人 李鍾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盧懷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楊淑珍
參 加 人 張嘉峰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陳初梅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協書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9日經法字第113173069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3、6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及原訴願決定均撤銷。二、被告 機關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 嗣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撤回原訴之聲明第2項( 見本院卷第174頁)。原告上開訴之聲明撤回係本於同一請 求基礎為請求,使聲明更加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被 告、參加人均無異議(見本院卷第174頁),應無行政訴訟 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韓商愛思開邁克沃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韓商SKC股份有 限公司及原告美商SKC公司(更名為美商愛思開邁克沃美國 公司,嗣於本院審理中又更名為美商邁克沃美國公司,有變



更公司名稱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中譯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171至176頁)於108年7月12日以「聚酯薄膜及用於再 製使用該聚酯薄膜之聚酯容器之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嗣修正為9項),經被告編為第110 10402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771892號專利證 書(下稱系爭專利)。其後,韓商SKC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 邁克沃美國公司於112年6月26日申准將系爭專利專利權讓與 登記予原告南韓商愛思開邁克沃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邁克沃 美國公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 舉發;原告等則於112年8月14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刪除請求項2、4至5)。案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專利112年8月14日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 ,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3、6至9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 2項之規定,以113年6月11日(113)智專議(四)01103字第0 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12年8月14日之更正事項 ,准予更正」、「請求項1、3、6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及「請求項2、4至5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等不服前揭舉 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 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 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3、6至9舉發成立,應 予撤銷」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張:
㈠證據2及證據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及6至 9不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界定聚酯薄膜包括特定範圍之二醇組分 、熱收縮率、熔點、及凝集分率等技術特徵。證據2未揭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170°C或更高的熔點」、「凝集分 率為6%或更少」之技術特徵。證據8係關於如何評估聚酯薄 膜之可回收性,而未提供任何教示或建議,使具有通常知識 者得知關於系爭專利改良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證據2係關 於如何改良薄膜之熱收縮性,而未提供關於可回收性或可再 生性之教示或建議。再者,證據2和證據8完全未提及如何藉 由調整聚酯薄膜之二醇組分、熱收縮率、熔點、及凝集分率 等技術特徵,進而改良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是以系爭專利 所達成之改良並非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參酌證據2和證據8得以 預期。是以,證據2和證據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6至9係附屬於請求項



1。證據2和證據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請求項3、6至9不具有 進步性。
 ㈡證據3及證據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及6至 9不具有進步性: 
證據3未揭示請求項1界定「50%或更高的熱收縮率」、「凝 集分率為6%或更少」技術特徵。證據3揭露之熔點揭露「樹 脂原料」之熔點(證據3第[0033]段),請求項1之熔點揭露「 聚酯薄膜」之熔點,二者相異,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依證據 3之內容認定證據3已揭露請求項1關於熔點之技術特徵。證 據3係關於如何改良薄膜之熱收縮性,而未提供關於可回收 性或可再生性之教示。證據8係關於如何評估聚酯薄膜之可 回收性,而未提供使具有通常知識者得知如何改良聚酯薄膜 之可回收性之任何教示。證據3和證據8完全未提及如何藉由 調整聚酯薄膜之二醇組分、熱收縮率、熔點、及凝集分率等 技術特徵,進而改良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是以系爭專利所 達成之改良並非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證據3和證據8得以預 期,證據3和證據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有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6至9係附屬於請求項1,因此 證據3和證據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請求項3、6至9不具有進 步性。
 ㈢證據4及證據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及6至 9不具有進步性: 
  證據4未揭示請求項1「50%或更高的熱收縮率」、「凝集分 率為6%或更少」技術特徵。證據4揭露之熔點揭露「樹脂原 料」之熔點(證據4第[0036]段),請求項1之熔點揭露「聚酯 薄膜」之熔點,二者相異,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依證據4之 內容認定證據4已揭露請求項1關於熔點之技術特徵。證據4 係關於如何改良薄膜之熱收縮性,而未提供關於可回收性或 可再生性之教示。證據8係關於如何評估聚酯薄膜之可回收 性,而未提供任何教示,使具有通常知識者得知如何改良聚 酯薄膜之可回收性。證據4和證據8完全未提及如何藉由調整 聚酯薄膜之二醇組分、熱收縮率、熔點、及凝集分率等技術 特徵,進而改良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是以系爭專利所達成 之改良並非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證據4和證據8得以預期。 是以,證據4和證據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6至9係附屬於請求項1。證 據4和證據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請求項3、6至9不具有進步 性。
 ㈣證據5及證據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及6至 9不具有進步性:




  證據5未揭示請求項1「170°C或更高的熔點」、「凝集分率 為6%或更少」技術特徵。證據5係關於如何改良薄膜之熱收 縮性,而未提供關於可回收性或可再生性之教示。證據8係 關於如何評估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而未提供任何教示,使 具有通常知識者得知如何改良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證據5 和證據8完全未提及如何藉由調整聚酯薄膜之二醇組分、熱 收縮率、熔點、及凝集分率等技術特徵,進而改良聚酯薄膜 之可回收性,是以系爭專利所達成之改良並非具有通常知識 者可依據證據5和證據8得以預期,證據5和證據8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 6至9係附屬於請求項1。證據5和證據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 請求項3、6至9不具有進步性。
 ㈤證據6及證據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及6至 9不具有進步性:  
  證據6未揭示請求項1「50%或更高的熱收縮率」、「170°C或 更高的熔點」、「凝集分率為6%或更少」技術特徵。又證據 6係關於如何改良薄膜之熱收縮性,而未提供關於可回收性 或可再生性之教示。證據8係關於如何評估聚酯薄膜之可回 收性,而未提供任何教示,使具有通常知識者得知如何改良 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證據6和證據8完全未提及如何藉由調 整聚酯薄膜之二醇組分、熱收縮率、熔點、及凝集分率等技 術特徵,進而改良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是以系爭專利所達 成之改良並非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證據6和證據8得以預期 ,證據6和證據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6至9係附屬於請求項1。證據6和證據8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請求項3、6至9不具有進步性。 ㈥證據7及證據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及6至 9不具有進步性:
  證據7未揭示請求項1之特定組成之二醇組分以及「凝集分率 為6%或更少」技術特徵。證據7係關於如何改良薄膜之熱收 縮性,而未提供關於可回收性或可再生性之教示。證據8係 關於如何評估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而未提供任何教示,使 具有通常知識者得知如何改良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證據7 和證據8完全未提及如何藉由調整聚酯薄膜之二醇組分、熱 收縮率、熔點、及凝集分率等技術特徵,進而改良聚酯薄膜 之可回收性,是以系爭專利所達成之改良並非具有通常知識 者可依據證據7和證據8得以預期,證據7和證據8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有進步性。證據7和證據8之組 合亦不足以證明請求項3、6至9不具有進步性。 ㈦參加人雖主張證據9是依據證據2實施例1-1進行重現,但所得



到的結果與證據2的結果仍有所差異,證據9的化學實驗變數 甚多,實驗本身流程不具備客觀可驗證性,且也未為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所採納,請法院不用審酌。
 ㈧被告答辯書(如第5頁)及參加答辯(一)狀(如第3頁)均多次強 調「相同或相似之物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質」,由於相似物之 組成是否具有相同或相異性質與系爭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高 度相關,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未充分審酌,且為本件之重要 爭點所在,影響專利權人之權利甚鉅。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法院依職權進行鑑定或調查。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揭示之技術內容,聚酯薄膜之可回收性,取 決於「凝集分率」,因此,原告稱系爭專利藉由前述二醇組 分及熱收縮率等參數之整體組合,始能使聚酯薄膜具可回收 性,顯與說明書記載不符。
 ㈡證據8教示藉由凝集分率以評估回收可行性之技術手段,足使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凝集分率應用於證 據2至7之聚酯膜。證據8已明確揭示評估聚酯薄膜標籤瓶回 收可行性之方法,該通常知識者可透過該評估方法篩選出具 可回收性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之「當藉由打碎設置有 該聚酯薄膜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容器獲得的若干小 片在200℃至220℃的溫度下熱處理60分鐘至120分鐘時,凝集 分率為6%或更少」凝集分率測試方法,並未限定測試物中「 聚酯薄膜」與「容器」二者的比例,該測試方法適用混合任 意比例之「聚酯薄膜」與「容器」之測試物。雖系爭專利之 測試物直接採用具有標籤之測試瓶,與證據8測試物(BlendC )之來源不同,惟就粉碎後所形成之小片而言,二者組成並 無差異(均為「標籤」與「容器」之混合物),顯見系爭專利 與證據8之凝集分率測試物並無原告所稱之差異,二者之測 試方法實質相同,系爭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自可由證據8揭示之凝集分率可推及系爭專利所界定者 。另證據8揭示藉由熱處理標籤PET瓶後所量測之凝集分率, 做為評估回收可行性之依據,具體例示之測試瓶即包含有凝 集分率≦1者(具有可回收性)。由此可見,具可回收性之聚酯 薄膜實為證據8公開前已存在並公開使用之聚酯薄膜,僅須 透過特定方式之「篩選」即可獲致。既證據8已明確揭示凝 集分率測試方法(且該方法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定義者) ,系爭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須執行該 方法,即可經由篩選而獲得系爭專利之聚酯薄膜。 ㈢按一般化學知識,樹脂原料經成膜製程(如拉伸等程序)所獲 致之薄膜,並無致使熔點大幅變動之理。縱使證據3、4僅揭



示樹脂原料之熔點(約210℃),該通常知識者由該等證據揭示 之成膜製程仍可推知,所形成之聚酯薄膜的熔點並無可能自 原料熔點(約210℃)陡降為170℃以下,證據3、4揭示系爭專利 界定之熔點參數,符合一般知識之判斷。此外,由證據3(請 求項1及說明書[0049])、證據4(說明書[0074]至[0075]、[0 036])揭示之內容,均足以證明組成內容相同或相似之聚酯 膜,具有相同或相似之熔點。
 ㈣系爭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該等證據揭 示之樹脂原料組成及成膜方法可推知,所製成之聚酯薄膜並 不致因成膜製程而使Tg點遠低於原料之Tg點,縱使證據3、7 僅揭示樹脂原料之Tg點,該通常知識者仍可推知該等原料所 形成之聚酯膜之Tg值為「60℃或更高」,落入系爭專利界定 之Tg參數值範圍。另有關證據2及其餘證據3至7任一者與證 據8之結合動機,原處分均已詳加論理。
 ㈤證據2已經揭露系爭專利主要請求項所界定的相關材料性質, 熔點、溫度本就是材料固有的性質,即便不提證據9的輔助 證據,依照證據2也能輕易思及。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證據2及證據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及6至9 不具有進步性:
 ⒈證據2已揭露要件1pre、1a、1b及1e。證據2及證據8均涉及容 器標籤(套標)。當將證據2之聚酯薄膜應用於PET聚酯容器 做為包覆容器的套標後,基於環保之要求及規範,業界自有 動機採用證據8之方法實施該聚酯容器之回收。證據8亦記載 「收縮套標」(可指熱可收縮薄膜),證據2與證據8之結合 顯而易知。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2之聚酯薄膜應用 在證據8之方法中,以確認凝集分率之性質,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證據2及證據8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又證據2已揭露要件3a,證據2及證據8之組合足 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已揭露要件3a,證據2及證據8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3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雖未記載其聚酯薄膜之結晶溫度及結晶熱,惟該等性質 與共聚組份之種類及比例密切相關,由於證據2已揭示與系 爭專利相同組份種類及重疊的比例範圍,甚至揭示與系爭專 利實施例完全相同的聚酯樹脂,相同或相近之物應具有相同 或相近之性質,證據2之聚酯薄膜應具有與系爭專利相同的 結晶溫度及結晶熱。縱然聚酯薄膜之製程條件可能會影響聚 酯薄膜之結晶溫度及結晶熱,惟聚酯薄膜之製程條件係屬習 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調整製程以獲致



系爭專利的結晶溫度及結晶熱。具有通常知識者只要取證據 2之聚酯薄膜去量測即可獲知結晶溫度及結晶熱為何,故要 件6a及6b必然存在於證據2中,其為顯而易知且可輕易完成 。證據2及證據8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已揭露要件7a,證據2及證據8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7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已揭露要件8a、8b及8c,證據2及證據8之組合足證系爭 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⒍關於熱收縮率或要件9a及9b之熱收縮率之增加率,具有通常 知識者瞭解其會因熱可收縮膜之製程條件(如製程溫度)不 同而變動,然而,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調整製程條件而增 加或減少熱收縮率及熱收縮率增加率。縱使證據2未揭示其 聚酯薄膜之「熱收縮率的增加率」性質,具有通常知識者仍 可輕易調整製程而獲致請求項9之熱收縮率增加率,請求項9 所記載之要件9a及9b僅是屬於簡單變更,且未產生任何無法 預期之功效。具有通常知識者只要取證據2之聚酯薄膜去量 測即可獲知熱收縮率及熱收縮率增加率為何,要件9a及9b必 然存在於證據2中,其為顯而易知且可輕易完成,證據2及證 據8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㈡綜上,證據2與證據8之結合足證請求項1、3及6至9不具進步 性。證據3已揭露要件1pre、1a、1c、1e、3a、6a及6b、7a 、8a、8b及8c、9a及9b;證據4已揭露要件1pre、1a、1e、1 c、3a、6a及6b、7a、8a、8b及8c、9a及9b;證據5已揭露要 件1pre、1a、1b、1e、3a、6a及6b、7a、8a、8b及8c、9a及 9b;證據6已揭露要件1pre、1a、1e、3a、6a及6b、7a、8a 、8b及8c、9a及9b;證據7已揭露要件1pre、1a、1b、1c、3 a、6a、6b、7a、9a及9b;同理,證據3至7中任一者與證據8 之結合亦足證請求項1、3及6至9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並未具體指明聲請鑑定之具體待證事實、鑑定步驟與方 法,及其與證明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之間的關連性,僅粗略稱 「由於相似物之組成是否具有相同或相異性質與系爭專利是 否具有進步性高度相關,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均未充分審酌 」云云,顯為拖延訴訟程序,法院自無必要配合原告為此程 序。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  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 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事實概要所示。   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2及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6至9不  具進步性?
⒉證據3及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6至9不  具進步性?
 ⒊證據4及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6至9不  具進步性?
 ⒋證據5及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6至9不  具進步性?
⒌證據6及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6至9不  具進步性?
 ⒍證據7及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6至9不  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8年7月12日,被告於111年5月20日審定  核准專利,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  所適用之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審定時專利法)規  定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  ,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審定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  2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 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2項復有明文。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係關於聚酯薄膜及用於再生使用該聚酯薄膜之聚酯 容器之方法,該聚酯薄膜包含一共聚聚酯樹脂,其包含二醇 組分和二羧酸組分,並且該聚酯薄膜具有在80℃的溫度下熱 處理10秒後,在主要收縮方向上30%或更高的熱收縮率以及 藉由差示掃描量熱法測得為170℃或更高的熔點,系爭專利不 僅藉由改善聚酯容器的可回收性來解決環境問題,還能夠提 高產率和生產力(參系爭專利摘要),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 下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舉發審查期間,專利權人於112年8月14日提出更正 申請,並經被告審查認符合規定而准予更正及公告。本件審 理之申請專利範圍即應以112年8月14日所提更正本為準(於 113年9月1日專利公報51卷25期公告),更正後申請專利範 圍共6項(原公告時系爭專利請求項2、4至5經更正刪除), 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聚酯薄膜,該聚酯薄膜包含一共聚聚酯樹脂



       ,其包含二醇組分和二羧酸組分,並且該聚酯薄 膜具有在80℃的溫度下熱處理10秒後,在主要收 縮方向上50%或更高的熱收縮率,以及藉由差示掃 描量熱法測得為170℃或更高的熔點,其中當藉由 打碎設置有該聚酯薄膜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 ET)容器獲得的若干小片在200℃至220℃的溫度 下熱處理60分鐘至120分鐘時,凝集分率為6%或更 少,以及其中基於該二醇組分的總莫耳數,該共 聚聚酯樹脂包含55至94莫耳%之份量的乙二醇、1 至20莫耳%之份量的二乙二醇及5至35莫耳%之份量 的新戊二醇。
請求項3:如請求項1的聚酯薄膜,其中該二醇組分為選自於 由下列所構成的群組的至少一者:乙二醇、二乙 二醇、新戊二醇和環己烷二甲醇。
請求項6:如請求項1的聚酯薄膜,其中藉由差示掃描量熱法 ,該聚酯薄膜的結晶溫度係未被測量到或為70℃ 至95℃,以及該聚酯薄膜在該結晶溫度下的結晶 熱係未被測量到或為0.01至50 J/g。
  請求項7:如請求項1的聚酯薄膜,其中藉由差示掃描量熱法       測量,該聚酯薄膜的玻璃轉化溫度(Tg)為60℃ 或更高。
請求項8:如請求項1的聚酯薄膜,該聚酯薄膜具有在100℃ 的溫度下熱處理10秒後,在一第一方向上30%或更 高的熱收縮率,在90℃的溫度下熱處理10秒後, 在該第一方向上50%或更高的熱收縮率,以及在70 ℃的溫度下熱處理10秒後,在該第一方向上5%至5 5%的熱收縮率。
  請求項9:如請求項1的聚酯薄膜,其中在0.35×Tm℃至0.40×       Tm℃的溫度範圍內,在一第一方向上熱收縮率的 增加率為2.5%/℃至4.0%/℃,以及在0.45×Tm℃至 0.50×Tm℃的溫度範圍內,在該第一方向上熱收縮 率的增加率為0.1%/℃至1.0%/℃。
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之公開日為西元2012年5月1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 (2019年7月1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證據2涉及一種熱收縮性聚酯薄膜,其熱收縮起始溫度為60℃ 以下、玻璃化轉變溫度為77℃以下、並且60℃的熱收縮率為2% 以上。由於該熱收縮性聚酯薄膜與現有薄膜相比,玻璃化轉 變溫度及熱收縮起始溫度低,因此適合用作高密度聚乙烯( HDPE)容器等的標籤(參證據2摘要)。




⒉證據3之公開日為2019年1月1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 19年7月1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證據3 提供一種熱收縮性膜用聚酯樹脂,可賦予適於熱收縮性標籤 用途之膜特性,且再利用性亦優異。該發明揭示一種聚酯樹 脂,係於全部聚酯樹脂成分中,將二羧酸成分之主成分設為 對苯二甲酸,將二醇成分之主成分設為乙二醇,將全部之二 醇成分設為100莫耳%之情形時,含有新戊二醇18莫耳%至32 莫耳%、二乙二醇8莫耳%至16莫耳%;且(i)聚酯樹脂的極限 黏度(IV)為0.70 dl/g至0.86 dl/g;(ii)聚酯樹脂的羧基 末端基濃度(AV)為8 eq/t至25 eq/t;(iii)聚酯樹脂的L* a*b表色系統中的色彩b值為1.0至12.0。所述熱收縮性標籤 係使用該等熱收縮性膜而形成,可將熱收縮性標籤被覆於包 裝對象物的至少外周的一部分並進行熱收縮而形成包裝體, 作為包裝對象物,以飲料用之PET瓶為代表(參證據3之摘要 、說明書段落[0067])。
⒊證據4之公開日為2018年10月1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 019年7月1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證據4提供一種熱收縮性聚酯膜以及用以生產該熱收縮聚酯 膜的原料,該熱收縮性聚酯膜係在寬度方向具有高的熱收縮 率,長度方向顯示小的熱收縮率,熟化前後的收縮率的變化 小。該發明係一種非晶性的膜用共聚合聚酯原料,係用於膜 製造用,滿足以下的要件(1)至(4)。(1)將對苯二甲酸乙二 酯設為主要構成成分;全聚酯樹脂成分中之二醇成分的合計 量為100mol%時,含有新戊二醇18mol%以上30mol%以下。(2) 在全聚酯樹脂成分中之二醇成分的合計量100mol%中含有源 自二乙二醇的構成單元8mol%以上16mol%以下。(3)原料的固 有黏度為0.70 dl/g以上0.86 dl/g以下。(4)對原料以剪斷 速度6080/S、250℃進行測定時的熔融黏度為200Pa·S以下。  包裝體係由所述熱收縮聚酯系膜所獲得之具有穿線孔或是缺 口之標籤,係披覆包裝對象物至少外周的一部分經熱收縮而 形成,可列舉如從飲料用的PET瓶到各種的瓶、罐、點心便當等的塑料容器及紙製的盒子等作為包裝對象物(參證據 4之摘要、說明書段落[0055])。
⒋證據5之公開日為2011年11月16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 2019年7月1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證據5係有關於一在收縮後具有良好的外觀品質並因而適於  作為包裹材料(特別為用於瓶子之標籤)之熱可收縮性聚酯 膜,其在以下溫度範圍內沿著主收縮方向具有一熱收縮變化 /℃(%/℃):在60至70℃範圍內為1.5至3.0,在70℃至80℃之範 圍內為2.5至3.5,在80℃至90℃之範圍內為1.0至2.0,且在90



℃至100℃之範圍內為0.1至1.0(參證據5摘要)。 ⒌證據6之公開日為1911年1月23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 019年7月1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證據6係關於一種可收縮聚酯薄膜,其包含不少於50mol%的  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單元,並且在100℃的空氣烘箱中處理5 分鐘後,在機器方向和橫向中的一個方向上的收縮率不低於 20%,在另一個方向上的斷裂伸長率為1%至100%,以及不超 過33.5kJ/kg(8cal/g)的熔化熱。該可收縮聚酯薄膜適於 作為PET瓶或其他瓶之標籤,以及各式包裝使用(參證據6摘 要、說明書第2頁)。
⒍證據7之公開日為1994年6月3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  019年7月1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證據7發明之目的在於獲得一種即使在較低溫度下,也具有較高的收縮率,且不會產生熱水白化的熱收縮性聚酯膜。該熱收縮性聚酯膜由聚酯樹脂製成,該聚酯樹脂由以對苯二甲酸或其酯形成性衍生物為主要成分的二羧酸成分和二醇成分組成,用差示掃描量熱儀測得的玻璃態結晶放熱峰溫度Tc+為105℃以下。所涉熱收縮性聚酯膜的厚度沒有特別限制,用於PET瓶、聚乙烯瓶、玻璃瓶等之標籤時,厚度範圍可為20~70μm(參證據7摘要、說明書段落【0025】)。 ⒎證據8發佈網頁最後更新日期為2012年11月,可推定公開日早 於2012年11月,亦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19年7月12日 ),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證據8為消費後塑 料回收業者協會所提供之用於PET瓶的套標墨水及基材之重 要指導文件,記載樣品製備、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指導值等 內容,以測試業者所開發之套標材料是否符合PET瓶之回收 要求。適於測試的標籤包括收縮套標或伸展套標,樣品製備 包括將具有標籤的測試瓶壓碎以獲得1/4至1/2英吋尺寸的薄 片,實施的測試包括凝集評估,其係將測試樣品以407±5℉( 208±3℃)之溫度熱處理1.5小時,並使用0.625英吋篩網評估 凝集分率,當凝集分率≦1%則符合指導值(參證據8第1至2、 4至6、8至9、11頁)。
⒏證據9係台北科技大學材料及資源工程系張裕煦教授於2023年8月17日出具之「熱收縮聚酯薄膜之製備與特性分析報告」,晚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19年7月12日),並非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且參加人陳明證據9係參照證據2之實施例1之組成、參數及習知製備方法以製備熱收縮性聚酯薄膜之樣品,在本件作為輔助證據等語,惟證據9於舉發及訴願階段及本件行政訴訟均未列入爭點。 ㈤證據2及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6至9不具進 步性:
 ⒈證據2及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分析如下:
   要件1pre:一種聚酯薄膜,該聚酯薄膜包含    要件1A:一共聚聚酯樹脂,其包含二醇組分和二羧酸組分       ,並且
   要件1B:該聚酯薄膜具有在80℃的溫度下熱處理10秒後,       在主要收縮方向上50%或更高的熱收縮率,以及   要件1C:藉由差示掃描量熱法測得為170℃或更高的熔       點,
   要件1D:其中當藉由打碎設置有該聚酯薄膜的聚對苯二甲       酸乙二酯(PET)容器獲得的若干小片在200℃至       220℃的溫度下熱處理60分鐘至120分鐘時,凝集       分率為6%或更少,以及




   要件1E:其中基於該二醇組分的總莫耳數,該共聚聚酯樹       脂包含55至94莫耳%之份量的乙二醇、1至20莫耳       %之份量的二乙二醇及5至35莫耳%之份量的新戊       二醇。
  ⑵證據8係關於評估具有標籤的測試瓶是否符合回收要求,所 述標籤可為收縮套標,可知證據8已揭示設置有「薄膜」 的PET容器,惟證據8未具體記載所述收縮套標之材料為聚 酯,故證據8已部分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pre。   又證據8揭示將具有標籤的測試瓶壓碎以獲得1/4至1/2英 吋尺寸的薄片,以及將包含有前述薄片之測試樣品以407± 5℉(208±3℃)之溫度熱處理1.5小時,並使用0.625英吋篩 網評估凝集分率,當凝集分率≦1%則符合指導值,應認證 據8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
  ⑶證據2之發明涉及熱收縮性聚酯薄膜,其熱收縮起始溫度為 60℃以下、玻璃化轉變溫度為77℃以下、並且60℃的熱收縮 率為2%以上;該熱收縮性聚酯薄膜之玻璃化轉變溫度及熱 收縮起始溫度低,因此適合用作容器的標籤。證據8為用 於PET瓶的套標墨水及基材之重要指導文件,可測試的標 籤包括收縮套標等,可基於凝集分率之測試結果評估回收 可行性,當凝集分率≦1%時,符合指導值,反之則回收會 有技術上的問題。按證據2及證據8均涉及具有標籤膜之容 器,二者間存在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且證據8記載藉由凝 集分率評估具有標籤膜之容器的回收可行性,而證據2之 熱收縮性聚酯薄膜即係作為容器的標籤使用,則證據8應 已明確記載可將其技術內容與證據2結合之建議或教示, 堪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及 證據8。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相較,證據2說明書第7頁末段至 第9頁實施例1例示熱收縮性聚酯薄膜,其包含一共聚聚酯 樹脂,該樹脂包含二醇組分及TPA亦即對苯二甲酸,基於 該二醇組分的總莫耳數,該二醇包含80mol%之EG(乙二醇 )及15mol%NPG(新戊二醇)及5mol%之DEG(二乙二醇) ,該聚酯薄膜具有在80℃的溫度下熱處理10秒後,在主要 收縮方向上之熱收縮率為72%。由上可知,證據2揭示一種 聚酯薄膜(熱收縮性聚酯薄膜)【要件1pre】,該聚酯薄 膜包含一共聚聚酯樹脂,其包含二醇組分和二羧酸組分( 對苯二甲酸)【要件1A】,並且該聚酯薄膜具有在80℃的 溫度下熱處理10秒後,在主要收縮方向上50%或更高(72% )的熱收縮率【要件1B】,以及其中基於該二醇組分的總 莫耳數,該共聚聚酯樹脂包含55至94莫耳%之份量的乙二



醇(80mol%)、1至20莫耳%之份量的二乙二醇(5mol%) 及5至35莫耳%之份量的新戊二醇(15mol%)【要件1E】。 惟證據2未具體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藉由差示掃 描量熱法測得為170℃或更高的熔點」技術特徵【要件1C】 及「其中當藉由打碎設置有該聚酯薄膜的聚對苯二甲酸乙 二酯(PET)容器獲得的若干小片在200℃至220℃的溫度下 熱處理60分鐘至120分鐘時,凝集分率為6%或更少」技術 特徵【要件1D】。
  ⑸經查,證據2之聚酯薄膜係用作為容器的標籤,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可知悉為了適於此等用途,聚 酯薄膜之熔點以較高為佳;又證據2實施例1例示聚酯薄膜 所用共聚聚酯樹脂之二醇組分及二酸組分的種類、比例,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4頁實施例1-1所載完全相同,則證 據2實施例1共聚聚酯樹脂之藉由差示掃描量熱法測得之熔 點亦應固有地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2頁實施例 1-1所示者,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170℃或更高 」相符。此外,證據8第6頁第3-c點(Sample 3:Labeled Test Bottles)揭示將具有標籤之欲測試瓶磨碎,獲致1 /4至1/2英吋之小片,第8頁第7點(Clumping/Agglomerat ion Evaluation)揭示將洗滌後之小片以溫度為208±3℃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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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