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指定管轄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上字,114年度,14號
IPCV,114,民聲上,14,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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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上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忠錫
相 對 人 劉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6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
,並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因著作權及肖像權(人格權)侵害所 生之民事爭議,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第3條及第 47條所定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法專屬本院管轄,聲 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向原審提起上訴,原審違法將本案 卷宗逕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爰聲請裁定指定由本院管 轄,並命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速將本案所有卷證移送至本 院。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審於114年6月13日判決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原審將卷證送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經該院於同年8月20日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7條 規定將之檢還原審,原審已於同年8月26日將本件函送本院 ,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收受,並以114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審 理中,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核閱屬實,故聲請人聲 請指定管轄,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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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